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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并构成伤残,受伤者未成年子女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,保险公司应予赔偿

发布者:谢风琴|时间:2022年03月29日|2579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
案情简介2020524日,原告何XX驾驶摩托车与被告罗X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,致何XX左距骨骨折、左跟骨骨折、左内外踝撕裂骨折,共住院29天,花去医疗费用20692.45元。经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,被告罗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何XX无责任。何XX伤情恢复后,经京山市XX司法鉴定所认定其受伤伤残程度为十级。内固定取出费用约为6000元(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)。XXX财产保险公司京山支公司为罗XX驾驶的机动车承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。事发后,原告与被告罗XX协商无果,被告保险公司只愿意按2019年度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》赔偿何XX的残疾赔偿金,并拒绝赔偿受害人何XX二个孩子(其中女儿2010年出生,儿子2017年出生)的被抚养生活费,其它的费用如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赔付低于赔偿标准,并不愿意承担法医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,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何XX总共9万多元的经济损失。后何XX不同意此赔偿金额,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。

诉讼情况:

本案于202147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立案,案号为(2021)鄂0821民初672号。2021426日开庭审理。202171日作出判决。

判决结果:

本案中,罗XX驾驶机动车辆存在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,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,何XX无责任,罗XX应对何XX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,应当先由罗XX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,不足部分,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何XX赔偿保险金。何XX的具体损失,参照2020年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,依据本院采集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,结合司法实践和本地区的生活水平,认定如下:医疗费26692.45元(住院费18634.85+门诊费2057.60+后期治疗费6000元),住院伙食费1450元、护理费10523元、误工费27827.74元、营养费2700元、残疾赔偿金105587.30元(含被抚养人生活费30385.30元)其中残疾赔偿金75202元,女儿江X甲被抚养人生活费10568.8元,儿子江X乙被抚养人生活费19816.5元、交通费500元、法医鉴定费2280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;摩托 车修理费1290.35元,总计181850.84元。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,但鉴定费系何XX为明确自己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、必要费用,应当得到赔偿,本院对何XX主张鉴定费2280元予以支持。考虑何XX构成残疾且年纪不大必然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伤害,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,本院予以支持。结合损害后果、侵权人过错程度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,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

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XX保险公司京山支公司赔偿原告何XX各项损失181850.84元,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;

二、驳回原告何XX其他诉讼请求。

对此判决结果,当事人很满意,其诉求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支持。判决后15天之内,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上诉。之后,保险公司在判决赔偿期限之内及时支付了原告上述赔偿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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